(2016)渝0101执5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冉隆娟与龚龙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隆娟,龚龙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隆娟,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住万州区。被执行人:龚龙合,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生,住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隆娟与被执行人龚龙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冉隆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龚龙合的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冉隆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1执5404号案件的执行。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