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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宝明与李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明,李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408号原告王宝明,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李德印,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现已去世。原告王宝明与被告李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宝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王宝明负担。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