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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5871徐桂兰与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871号原告:徐桂兰,女,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岁(系原告丈夫),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孔凡健,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姚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东,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该公司职员。原告徐桂兰诉被告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15)贾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徐桂兰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民终4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贾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按照原告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地址,通过中国邮政约投挂号信函(单号8800006395962)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30分在贾汪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徐桂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桂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增吉审 判 员  郑 菊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