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241号原告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3号1702户。法定代表人王延法。被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