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朝均与珑城里海鲜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均,泸州市江阳区珑城里海鲜自助餐厅,李欢,丁晨,林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797号原告:李朝均,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珑城里海鲜自助餐厅,住所地江阳区康城路一段泸州万象汇L2层L220。法定代表人:李欢。被告:李欢,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丁晨,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林珑,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李朝均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珑城里海鲜自助餐厅、李欢、丁晨、林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朝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李朝均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婉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