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欧小平、成都市武侯区美奇尔鞋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小平,成都市武侯区美奇尔鞋业,沈勇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小平,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红,四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美奇尔鞋业,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江安河村*组。经营者:康厚均,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一审被告:沈勇政,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再审申请人欧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武侯区美奇尔鞋业(以下简称美奇尔鞋业)、一审被告沈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7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小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报警记录显示了欧小平曾经处于被人胁迫的情况,且欧小平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出具结论性意见的申请。欧小平自身因处于美奇尔鞋业胁迫之下签订了《欠款协议》,并提供了报警记录作为证据;且二审审理后,欧小平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对美奇尔鞋业是否强力控制欧小平的结论性意见的新证据。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欧小平在签订协议期间曾报警求救。二审认为证人吕某出庭作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错误,吕某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不准许吕某出庭作证导致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欠款协议》签订前,吕某正好与欧小平同时出现在机场,正好目睹了美奇尔鞋业强行将欧小平带离机场的过程。此情况完全能够证明欧小平是受到胁迫被带离机场,能证明欧小平是在签订协议的前几个小时处于被胁迫的状态。结合欧小平的报警记录完全能够证明欧小平是出于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了协议。欧小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欧小平、沈勇政与美奇尔鞋业自2006年始建立买卖关系,由美奇尔鞋业向其提供女鞋,双方采取滚动结账,滚动付款的方式。双方于2013年12月7日形成1份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截止2013年11月30日,欧小平、沈勇政欠美奇尔鞋业货款737087元。2014年12月1日,欧小平在一份《欠款协议》上签名,欠款协议内容:乙方(欧小平)在甲方(美奇尔鞋业)购买皮鞋,截止2014年12月1日经双方对账,乙方累计欠甲方货款41万元;如乙方在2014年12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欠款,甲方同意减免11万元,即乙方给付金额为30万元整;如乙方在2014年12月7日前没有还清欠款,甲方取消减免,乙方按照41万元给付欠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资金利息,并支付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成都市武侯区,如有纠纷,任何一方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美奇尔鞋业依据该《欠款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中,欧小平以其受胁迫所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供报警记录佐证。但该《接(报)处警登记表》载明双方因欧小平未付货款发生纠纷,并未确认美奇尔鞋业工作人员蔡玲有胁迫行为。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认为欧小平主张其受胁迫签订《欠款协议》,应当就美奇尔鞋业存在对其胁迫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并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欧小平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签订该协议是受到欺诈的情形,对其提出受胁迫签订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中欧小平申请证人吕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吕某目睹欧小平被美奇尔鞋业工作人员强行带离机场。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欧小平签订《欠款协议》时处于美奇尔鞋业胁迫之下。欧小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审理后,已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美奇尔鞋业是否强力控制欧小平作出结论性意见。但本院没有收到欧小平提供相关的证据。综上,欧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小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小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