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林广明与陈宗义、朱勇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明,陈宗义,朱勇芳,射阳县群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316号原告林广明,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陈宗义,男,50岁左右,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朱勇芳,女,50岁左右,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射阳县群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凤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宗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广明与被告陈宗义、朱勇芳、射阳县群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广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340.5元,由原告林广明负担。审判员 管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