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立与陈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娟,女,汉族。原告刘立与被告陈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陈娟返还刘立彩礼3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娟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刘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娟已向申请执行人刘立履行了案件款3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310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