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春煌、刘朝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煌,刘朝旭,刘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春煌,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军、唐小妹,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朝旭,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军、唐小妹,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寿清,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执行陈春煌、刘朝旭与刘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寿清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春煌、刘朝旭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签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寿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春煌、刘朝旭的债权为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