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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兴晨与郑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兴晨,郑荣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96号原告樊兴晨,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郑荣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盖立宁人民陪审员  张瑞英人民陪审员  孙京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