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兴晨与郑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兴晨,郑荣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96号原告樊兴晨,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郑荣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盖立宁人民陪审员 张瑞英人民陪审员 孙京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