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水龙与李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龙,李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63号原告:王水龙,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卢桂青,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杰,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46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强,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魏新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水龙与被告李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水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水龙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龙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小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