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元忠、熊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元忠,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林元忠,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熊珍,女,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林元忠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3750.00。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337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林元忠33375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