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693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东坡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鹏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新军,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