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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鹿县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鹿县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景胜群,党祝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财保26号申请人: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鹿县城建设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国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1075346198被申请人:巨鹿县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黄巾大道法定代表人党祝娟。被申请人:景胜群,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被申请人:党祝娟,女,1974年10月19日城市,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申请人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巨鹿县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景胜群、党祝娟名下��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担保人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300万元的诉前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巨鹿县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景胜群、党祝娟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沛珍审判员  辛少猛审判员  高建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来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