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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业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业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69号被执行人:何业壮,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人被执行人何业壮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业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5000元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业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