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剑文、芦力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文,芦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剑文,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芦力波,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文与被执行人芦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浙0681民初956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