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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华艳与被执行人杨长青、刘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华艳,杨长青,刘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单华艳,女,1966年9月6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杨长青,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刘丽彦,女,1979年3月3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单华艳与被执行人杨长青、刘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长青、刘丽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单华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华艳与被执行人杨长青、刘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单华艳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正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