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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恒安物业公司诉隋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隋桂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07号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法定代表人付景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君,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桂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隋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6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