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林芳与朱耀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芳,朱耀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548号原告:胡林芳,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朱耀华,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与行政路交叉口。诉讼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林芳与被告朱耀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林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胡林芳负担。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