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林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海,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因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王林海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从原小陶镇第二中学往小陶镇解放北路行驶,途经永安市小陶镇解放北路合诚数码店对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林海送检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5.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6.证人王某的证言;7.被告人王林海的供述和辩解;8.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9.现场笔录及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乙醇测试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林海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林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林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林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