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勇与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刘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刘攀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37号原告刘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攀登,经理。被告刘攀登,男,35岁,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刘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刘攀登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神阳置业有限公司、刘攀登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付朝侠提供担保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武夷山路118号3栋2单元1702号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付朝侠提供担保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水岸城春花园29-3-201号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