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怀喜与赵海军、范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喜,赵海军,范文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12号原告:吴怀喜,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赵海军,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辉县。被告:范文利,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汊族。住所:河南省卫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代表人:俞海雷,总经理。原告吴怀喜与被告赵海军、范文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