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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学玲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547号吉学玲:你向我院申诉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法院)执行的徐秉权刑事追赃一案,亭湖法院执行人员拒不执行,存在消极执行情形,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对该案已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亭湖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秉权位于黄沙港镇及中路港社区的房产,后案外人柳文祥、季兆秀对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亭湖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0902执异279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此后柳文祥、季兆秀向亭湖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亭湖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目前,被执行人徐秉权正在服刑,名下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你曾多次声称被执行人徐秉权有100多万元在法院及在盐城市中南世纪城有房产等,亭湖法院经查并不属实。我院已发函要求亭湖法院根据案外人异议之诉结果来决定是否执行涉案房产。此外,你如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直接与亭湖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