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树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29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树,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杨树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赔终3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其施行,该法效力不溯及既往。本案中,经查,杨树的户口于1986年迁出松鹤胡同8号。1993年核发的西拆许字(9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松鹤胡同8号纳入到拆迁范围内,1993年松鹤胡同8号拆迁之时杨树的户口并未在松鹤胡同8号。而杨树在行政赔偿申请书中自述其自1990年就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将户口迁回松鹤胡同8号遭到拒绝,故杨树主张的因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拒绝其回迁户口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过审查决定对杨树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树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杨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