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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臧彦莲、冷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彦莲,冷辉兵,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臧彦莲,女,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冷辉兵,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燕,女,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彦莲与被执行人冷辉兵、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