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执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滕州市筑家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筑家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执复2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筑家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滕州市筑家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执异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司法事务科委托法院入册的评估公司对本案查封的标的物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出具后,复议申请人滕州市筑家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以评估报告评估的价款与执行标的物的价款基本相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滕州市筑家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的撤回复议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滕州市筑家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李劲松审判员 王凤俊审判员 吉 日  嘎 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