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明德诉李益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德,李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德被执行人:李益军本院在执行陈明德诉李益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益军无力赔偿。为此,本院通过司法救助支付给申请人陈明德10000.00元,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德旌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