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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冬、王春鸽、牛立云、黄开国、李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白冬,王春鸽,牛立云,黄开国,李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502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昆,法律顾问。被告:白冬,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春鸽(王玉),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白冬,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牛立云,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开国,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峰,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14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白冬、王春鸽签订《2013-2014年度经销商化肥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销售原告化肥,并由被告牛立云、黄开国、李秀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14265.8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五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货款914265.80元,并支付利息169810.74元,合计人民币1084076.54元;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冬、王春鸽、牛立云、黄开国、李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长昆、被告白冬、牛立云、黄开国、李秀峰及被告王春鸽委托代理人白冬、被告牛立云、黄开国、李秀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白冬,因此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冬、王春鸽、牛立云、黄开国、李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7.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9557.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侯雪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