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强某、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强某,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特70号申请人:强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劲松,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23层。负责人:贾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强某与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承霞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强某与申请人康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经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强某支付保险金*元(付款信息:账户:强某,账号:62×××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芳草路支行)。二、强某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号为34219559的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终止;强某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号为34823740的泰康祥云二号升级版保障计划(泰康健康人生C款两全保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终止;强某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号为34588490的泰康享泰年金保障计划(泰康享泰年金保险、泰康附加祥云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终止;强某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号为34738491的泰康享泰年金保障计划(泰康享泰年金保险、泰康附加祥云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终止。三、强某放弃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全部的保险利益及其他全部请求。本院经过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强某与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