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俊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英,林金茂,林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唐俊英,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林金茂,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志,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唐俊英与被执行人林金茂、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俊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金茂、林志与申请执行人唐俊英双方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林金茂、林志均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