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红业与被执行人张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业,张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朱红业,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军,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红业与张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卫军银行存款2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樊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