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项某1、余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1,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项某1,男,200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法定代理人:项某2,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祖父。被执行人:余某,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项某1与被执行人余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余某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5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