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嵩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淼岳商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嵩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淼岳商贸有限公司,薛桂兰,王秀玲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57号原告: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6745079K),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青岛中路。法定代表人:于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公司职工。被告:上海嵩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70291-8),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弄5幢409室-3。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被告:上海淼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唐城街3号204-6。法定代表人:蔡文彬。被告:薛桂兰(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706021668),女,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秀玲,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日辉化工公司西侧)。原告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嵩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淼岳商贸有限公司、薛桂兰、王秀玲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四被告分别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嵩溪公司进口粗甘油,原告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垫付货款,被告嵩溪公司在提单日60日内结清货款,逾期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另嵩溪公司按每吨60元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被告淼岳公司、薛桂兰、王秀玲共同为被告嵩溪公司履行进口代理协议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如期全面履行进口代理协议,但被告嵩溪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向原告结算货款和支付代理费,截止2017年3月31日,协议项下尚欠货款378465.34元、代理费28358.4元,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113231.4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四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货款378465.34元、代理费28358.4元、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113231.43元,并以37846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经查,本院受理该案后,按原告诉状所记载地址,无法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居民身份材料及具体送达地址,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上述材料,也未申请本院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其未能提供,应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云飞书 记 员 连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