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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永峰与沈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峰,沈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337号原告:宋永峰,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沈婷,女,44岁,汉族,住枣阳市。原告宋永峰与被告沈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宋永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峰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永峰负担。审判员  沈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