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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轶才与白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轶才,白中元,杨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马轶才,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碧水云天小区。被执行人:白中元,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凌源市南街办事处六委。被执行人:杨国栋,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公路。申请执行人马轶才与被执行人白中元、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50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回款193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