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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隽峰与葛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隽峰,葛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邱隽峰被执行人:葛雪云本院在执行邱隽峰与葛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葛雪云在本县麦市镇许家新街有房屋1栋,但该房屋已被抵押,本院已进行查封,致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而申请执行人邱隽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葛雪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易新民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