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钦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钦云,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黄岭村委19队。法定代表人:杨小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钦云,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该公司董事长。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钦云、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合同款12684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裁定扣划了该公司开户于中国民生银行柳州分行营业部的84XXXX17账户存款1308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依贤审判员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