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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伯范、张亚芬与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王婉芳等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朱伯范,张亚芬,王婉芳,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93号613室。主要负责人:唐海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纪正,上海市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万湖,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伯范,男,194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芬,女,194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婉芳,女,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原审被告: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B栋2304户。法定代表人:曲钢。上诉人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与被上诉人朱伯范、张亚芬、王婉芳、原审被告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理16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雍丽萍审 判 员  丁 飞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