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3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与刘珊珊、李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刘珊珊,李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62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负责人:于建青,行长。被告:刘珊珊被告:李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与被告刘珊珊、李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212民初362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被告刘珊珊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x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现原告以被告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珊珊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xx号xx号楼x单���xxx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惟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