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489号原告:李德强,男,生于1974年10月12日,汉族,务工,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1-1幢2层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武林。本院受理申请原告李德强与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德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德强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