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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姜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姜积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50号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骨科医院外9号。经营者:文东,该经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姜积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0日,住四川省安县。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姜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姜积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