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艳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590号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宫坚雅,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茹,系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文,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物业费2279.00元,支付违约金1420.00元,合计369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绍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