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义平、唐永平、周忠波与邱林、陈泽富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义平,唐永平,周忠波,邱林,陈泽富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义平,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平,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波,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红。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如翼,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林,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富,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义平、唐永平、周忠波因与被上诉人邱林、陈泽富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曹天全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银 宇书���员杨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