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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西平县财政局与河南华康大福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平县华康鸭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财政局,河南华康大福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平县华康鸭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66号原告西平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凯宾,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河南华康大福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平县华康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康宽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翼腾,该乡乡长。原告西平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华康大福食品有限公司、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财政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华康大福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前胡村3层临街房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华康大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后胡村营办房一套(证号为西房证宋集字第000277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