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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自侠诉天工置业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财保3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官某某,女,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城里二街3区25号,居民。 被申请人: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陆达才,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上官某某与被申请人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的被申请人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墨泉世家小区正门西侧转角楼(郯房权证城区第010823号)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墨泉世家小区正门西侧转角楼(郯房权证城区第010823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幸乐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