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正严诉荣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不履行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严,荣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川0321行初8号原告:许正严,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沛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正严诉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不履行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正严,被告的负责人冯俊飞、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正严系荣县乐德镇���山村村民,因兔山村修建村级阵地,原告等人承包地被占用,原告曾就此事进行上访。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再次申请被告调查兔山村修建村级阵地用地性质以及是否完善相关占地手续,并给予原告书面回复;如未完善占地手续,请求被告依法予以处理。后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未予调查处理,以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许正严诉称:因荣县乐德镇兔山村修建村级阵地,占用了原告承包地,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再次申请被告调查荣县乐德镇兔山村修建村级阵地用地性质以及是否完善相关占地手续,并给予原告书面回复;如未完善占地手续,请求被告依法予以处理。但被告逾期未予调查处理,且未给予原告任何书面回复,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逾期未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履行调查处理及告知义务。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许正严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2014年6月提出的荣县乐德镇兔山村公益事业征地违令乱纪一事信访材料;3.许正严等人2015年8月的两份信访材料;4.原告2016年8月19日提出的关于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性质确认申请书及邮寄凭证;5.荣县乐德镇人民政府、乐德镇国土资源中心所2016年9月1日关于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合法性回复意见(原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在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复印的);6.原告2016年11月11��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7.荣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1日《关于许正严行政复议的答复》;8.原告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邮寄的请求查处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性质是否违法申请书及邮寄凭证;9.本案相关的十项情况说明和法律条文注释;10.中共荣县县委办公室、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基层组织保障的实施意见》(荣委办[2012]33号);11.中共荣县县委组织部《关于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实施时间的通知》(荣委组通[2012]38号);12.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的征地统一产值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14]142号)。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许正严无权就本案所涉及的村级组织活动场地项目调查处理及告知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8月6日,中共荣县县委办公室、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村级基层组织保障的实施意见》(荣委办[2012]33号)。2012年8月27日,中共荣县县委组织部下发《关于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实施时间的通知》(荣委组通[2012]38)决定建设乐德镇兔山村等22个村民委员会村级活动场所。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村级组织活动场地项目是党组织下达、组织、监督、考核的,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许正严请求“确认被告逾期未履行调查告知原告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次诉讼所指向的是2017年1月10日的申请,系许正严原有申请的重复。2016年8月,许正严曾提出与此次相同的请求,后以逾期未回��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许正严获知了乐德镇兔山村修建村级阵地用地性质及被告进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因此,就回复、告知而言,答辩人可以不重复答复。就调查处理而言,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初查、立案及处理程序。因相关事项涉及党政交叉,最终完结尚需时日。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许正严的起诉。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第一组:许正严2016年8月19日《申请书》、荣县乐德镇人民政府、乐德镇国土资源中心所2016年9月1日《关于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合法性回复意见》及荣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0日《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许正严2017年1月10日的申请是针对同一事项向同一机关进行的重复申请,许正严已获知乐德镇兔山村修建村级阵地系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第二组:县委办文件、县委组织部通知、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分别与许正严、李宗国签订的占地及补偿协议、占地村民承诺书、荣县乐德镇党委《关于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批复》、2016年11月17日被告工作人员作的两份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初查报告、立案呈报表、承办人指定书、调查报告、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用以证明:荣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于本项目系党组织下���、组织、监督、考核,相关事项涉及党政交叉,且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可以占用集体土地,因此对本案不予行政处罚,由相关部门完善手续,最终完结尚需时日。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十项情况说明和法律条文注释,以及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的征地统一产值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14]142号)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恰好证明了原告系重复申请。对被告提交的补偿协议和承诺书,原告承认系本人签字,对证人证言提到的为原告办理两份低保与事实不符,占用土地图纸面积与事实不符,占地手续迟迟未能完善,原告认为应按征收土地处理并进行补偿。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质证意见,对事实作如下认定:��照上级要求,2012年8月6日,中共荣县县委办公室、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村级基层组织保障的实施意见》(荣委办[2012]33号)。2012年8月27日,中共荣县县委组织部下发《关于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实施时间的通知》(荣委组通[2012]38),决定建设乐德镇兔山村等22个村民委员会村级活动场所。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于2013年开始实施。乐德镇兔山村民委员会分别与许正严等农户于2013年3月签订占地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建设项目约于2013年7月至9月施工完毕。2013年9月和11月,许正严两次签下承诺书,表示:占地协议是全家讨论后与村委会自愿签订的,今后不会再要求支付任何费用,也不会上访。2014年起,许正严就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占地问题向有关部门信访,要求增加占地补偿金额,并按征收土地政策解决相关待遇。2016年8月19日,原告许正严向被告邮寄《关于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性质确认申请书》,2016年11月11日因被告未作书面答复向荣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中,许正严复制了有关材料,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荣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7年1月10日,原告许正严再次向被告邮寄申请书,请求查处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性质是否违法,被告未予书面回复,致原告许正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占用了原告许正严等农户的承包地,许正严向作为主管部门的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请求调查处理用地是否合法并答复原告,因被告未予答复,故原告提起行政���讼具有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许正严曾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告邮寄《关于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性质确认申请书》,2016年11月11日因被告未作书面答复向荣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许正严复制了有关材料,并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1月10日原告许正严再次向被告邮寄申请书,请求查处并书面回复原告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村级阵地用地性质是否违法的问题。对于原告先后提出的两次申请,被告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处理,但均未对原告作出书面回复,也未提供进行口头告知的笔录等证据。因此,被告辩称对原告的答复系重复答复的意见不成立,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荣县国土资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许正严的申请进行答复违法,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荣县乐德镇兔山村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用地调查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原告许正严。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宋小勤人民陪审员 黄永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