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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学森与双城市龙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森,双城市龙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森,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上海繁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所地双城市双城镇隆化街四委六组。被执行人:双城市龙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奋斗街龙升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贵长,董事长。本院依据[2017]黑01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双城市龙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双城市龙升购物中心东门北11号(奋斗街新城区龙升购物中心一层东门北1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刘学森所有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城市房权证奋斗街字第10-0256**号,建筑面积为63.85平方米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