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杨兵、杨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杨兵,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7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7585750-4。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兵,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杨颖,女,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兵、杨颖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兵、杨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兵、杨颖共同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瑞新城四村2-201号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