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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杨兵、杨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杨兵,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7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7585750-4。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兵,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杨颖,女,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兵、杨颖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兵、杨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兵、杨颖共同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瑞新城四村2-201号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