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礼国与蒋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礼国,蒋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649号原告:谭礼国,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蒋和喜,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礼国与被告蒋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礼国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先行支付原告催收借款的损失2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礼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礼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礼国负担。审 判 长 任 义人民陪审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舒从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