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景培成与董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培成,董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350号之一原告:景培成,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9月30日,住唐河县。被告:董星,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5月19日,住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硕,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培成与被告董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培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景培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培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景培成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